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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CISMA2017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则
文章来源:缝制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9日 07:31:19
日前,2017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知识产权办公室发布了知识产权经济纠纷处理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1、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2、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以下简称CISMA)主办单位尊重并依法维护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展方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应当承诺参展展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CISMA现场设立的知识产权办公室的调查予以配合。
 
 
二、接受投诉机构
3、CISMA现场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入驻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4、知识产权办公室公平、公正地处理在当届展会期间发生在展馆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
 
 
三、受理条件
5、投诉人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投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同意,可以单独提出投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投诉。
 
6、投诉人在展馆内发现展品、宣传品及展示部分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投诉。
 
7、对以往展会已经投诉过,而本届继续发现的涉嫌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以往展览会闭幕后处理侵权纠纷的生效文件,如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否则,知识产权办公室可以拒绝现场处理重复投诉。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1)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2)知识产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3)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4)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5)被投诉产品并非公开展出的产品的(如参展商放置于非对公众开放的相对封闭空间的产品)。
 
9、投诉人按照本规则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投诉,并要求知识产权办公室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的,投诉人应承担因实施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因不当投诉给展会各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处理程序
10、投诉人需按要求填写《CISMA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表》,说明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1)投诉人的有效证件;投诉人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须有知识产权继承的证明或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副本。除参展方外,投诉人为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提交的有效证件需经公证认证,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权委托书也应经公证认证;投诉人为港澳台地区的,提交的有效证件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2)主张权利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
(3)主张专利权的还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或最近一年内缴纳专利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4)如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建议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结论支持其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11、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了上述文件后,将其中一份转送给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如有需要,应附证据)。被投诉人拒收的,可留置送达。
 
12、知识产权办公室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后,或被投诉人期满未答辩的,应做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判断应根据展品的展出状态下的可见部分进行比对分析,而不能对展品搬动和拆解。判断结果分为:
(1)不应受理(比如被投诉方提供了第8条所列情形的证据);
(2)无法比对(比如是否侵权涉及隐蔽结构的);
(3)不构成侵权;
(4)存在侵权可能性;
(5)构成侵权(这一判断只是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和双方的意见作出,不能代替有权机关的最终决定)。
 
13、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初步判断结果,作出处理:
(1)对于不应受理、无法比对和不构成侵权三种情形,告知双方终结处理程序;
(2)对于存在侵权可能性的,协助投诉人取证。对展品以拍照的方式取证,对宣传品以获得副本或拍照的方式取证。拍照时间为休会期间(即每日开馆前、闭馆后)。拍照可由投诉人在知识产权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也可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拍照时须保持被拍物的展出状态,不得接触、搬动被拍物;
(3)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在拍照取证后,要求被投诉方去除涉嫌侵权商标,如不能去除则采取可靠遮蔽措施。
(4)对于构成专利侵权的,在拍照取证后,可以要求被投诉方撤除侵权展品。但对未提交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未提交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作出撤除展品的处理。
 
14、下列情况知识产权办公室可对被投诉方作出被投诉产品撤展处理:
(1)被投诉的展品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成立的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投诉方拒绝、阻挠依第13条进行取证的;
(3)被投诉方拒绝执行第13条第(3)项的处理决定的。
 
15、知识产权办公室协助投诉方取得的证据,可视情况在展会结束前向投诉方出具证明材料,或在展会结束后两周内邮寄证明材料。
 
16、展会主办单位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采取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措施,被投诉人应予接受。
 
17、为维持展会的展示秩序,在知识产权办公室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展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会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及对展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
 
18、CISMA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见附件。
 
 
五、罚则
19、投诉人在展馆内须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发生在本届展会现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投诉。对擅自与被投诉人进行交涉,在展会现场引起纠纷而影响展会秩序的参展方、非参展方人员,主办单位有权禁止其进入或令其退出展馆。
 
20、如涉嫌侵权的参展方对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工作拒绝合作,主办单位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以取消该企业下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21、对已经作出撤展处理的涉嫌侵权展品,如在同届展会再次展出,主办单位可以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证件,取消其本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并可以对该参展方通报批评和取消该企业下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22、对在本届展会期间侵犯他人三项以上知识产权产权或三种以上展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参展方,主办单位可以取消该企业下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侵权认定以展会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决定为准,该判决或决定由投诉方提供。
 
23、参展方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被停止展出或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如被处理的参展方认为侵权不成立,可以在展会后通过司法程序向投诉方索赔。
 
 
六、附则
24、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25、鉴于展会的时效性,对于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口头告知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应有书面记录。
 
26、本规则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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